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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再通知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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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单位、各部门: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4号公告《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》的有关规定,纳税人须在2020年6月30日前,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。目前为止,我校尚有少部分教职工未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。为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,请尚未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教职工尽快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上完成申报(具体操作办法见财务处部门网站),特别是在学校以外的单位获取过劳务报酬的教职工,可能有退税收入,也可能存在补交税款,如逾期未申报,金额较大的可能会影响个人征信。 特此通知! 财务处
2020-6-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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